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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保险起源于1118年冰岛设立的Hrepps社。该社负责对由火灾导致家畜死亡的损失进行赔偿。1591年,德国汉堡的酿造业者成立了火灾合作社,社员的酿造厂遇到火灾后可从合作社得到重建资金。当时执行效果很好,各地很多行业纷纷仿效,涌现出许多合作社。到了1676年,德国46个合作社合并成立了汉堡火灾保险局,这便是火灾保险的始祖。
而真正意义上的现代火灾保险是在1666年伦敦大火以后才发展起来的。当时伦敦市民希望有一种可靠的保障,使他们在遭遇火灾后不至于一无所有,于是现代火灾保险应运而生。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1年制定了火灾保险条款,经修改后名称改为“财产保险”,为了有别于广义的财产保险,名称前又加了制定实施范围的专称,如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文革期间”,保险制度几乎废止。改革开放后,我国恢复保险制度。但是,此时的火灾保险还是低层次的,在承担火灾风险抵御中无意识,也无方法发挥其应尽的防灾防损职能,往往“重保险、轻防灾”,没有在火灾风险的估测和评价中通过对大量的详细损失资料分析,在科学的基础上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没有充分发挥火灾保险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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