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起群死群伤的火灾事故,有些事故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等不到位,给群众生活造成了困难,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甚至是致命性的损失,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全国人大常委会《消防法》执法检查组曾在执法检查报告中建议“鼓励保险公司介入消防工作,利用市场经济机制调节火灾风险”。2006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发出《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并在上海、天津、吉林、重庆、山东、深圳等地试点的基础上,开始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保险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可以及时化解火灾后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经营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可以通过市场化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经营者抵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可以通过费率调节提高经营者整改自身隐患的积极性,从而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并通过保险人对投保人的监督,实现消防与保险的良性互动。
于是在《消防法》修订过程中,曾有提议把火灾保险纳入强制险范畴。考虑到在现实中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各异,投保企业的火灾风险、可能承担的责任等也不尽相同;同时,保险企业在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方面也缺乏经验,投保的范围、保险费率、保险条款等一系列具体问题还难以确定,短时间内也难以提出具体方案,实施强制保险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修订稿中改为国家鼓励企业进行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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